111年度宜簡字第165號
原 告 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芳梅
羅正長(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
羅正忠(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
羅淑芳(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
羅淑貞(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暖、羅正長、羅正忠、羅淑芳、羅淑貞為
被告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羅賜福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死亡,
繼承人為林暖、羅正長、羅正忠、羅淑芳、羅淑貞(下稱林暖等5人),且未聲明
拋棄繼承,此有羅賜福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繼承人
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自應由林暖等5人為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
惟林暖等5人
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依
首揭規定,本院有依職權裁定命林暖、羅正長、羅正忠、羅淑芳、羅淑貞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