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宜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林植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文裕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9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