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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12 年度宜司調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司調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宋文德(原名曹文德)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依據本院查得相對人在監資料顯示,相對人正在台東監獄服刑,顯見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認為不能調解,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駁回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