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宜小字第295號
原 告 晨澄互動娛樂有限公司
被 告 簡嘉誼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嗣以民國112年6月17日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