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48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家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4,496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