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宜簡字第187號
參 加 人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游名鴻
相對人 即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蔡巧若
甯智倫
羅宇婷
相對人 即
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相對人 即
被 告 郭耀中即櫂亨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即
參加人聲請對相對人即
被告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為
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當事人得於
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知訴訟
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
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7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參加人(下稱參加人)收受本院民國112年8月2日函文,內容略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宜簡字第187號案件審理中,相對人即被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家公司)聲請對參加人為告知訴訟,
惟本件係網家公司將相對人即原告訂購商品委由參加人配送安裝,再由參加人委由相對人即被告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宅配通公司)配送安裝,倘網家公司敗訴,網家公司已以狀紙表明向參加人請求賠償,則參加人也定將向台灣宅配通公司請求賠償,則台灣宅配通公司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訴訟告知台灣宅配通公司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之規定聲請向台灣宅配通公司
遞行告知訴訟等語。
三、
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對台灣宅配通公司為訴訟告知,惟台灣宅配通公司於本件訴訟中係被告而已為訴訟當事人,
非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