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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12 年度宜簡字第 3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宜簡字第36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游士賢 
被      告  曾建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宜司簡調字第161號改分),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1,850元,及自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5/10即555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111年7月25日15時0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含客、貨兩用)小客車,行經宜蘭縣○○鄉○道0號33公里500公尺處北側向外側處,因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及由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即被保險人薛浚豪所有,由訴外人薛宛婷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以上事故下稱系爭車禍),致使系爭車輛受損。而系爭車輛送修花費工資3萬6,000元及零件6萬9,500元,共計10萬5,50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予被保險人薛浚豪,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對被告取得代位求償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2紙、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和德汽車材料有限公司統一發票2紙、汽車險理賠出險通知書(均為影本,見本院卷第19至31頁)等文件為證,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112年8月30日國道警九交字第1120010264號函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及光碟資料,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法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原告之請求,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有據經核零件損害應扣除自系爭車輛108年(即西元2019年)5月出廠(見本院卷第29頁行車執照)至系爭車禍發生時即111年7月25日期間之折舊如附件所示。是原告本件請求,於合計5萬1,850元(零件折舊後價值15,850元+工資36,000元=51,850元)範圍內,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為原告一部勝敗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之
    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為折舊計算依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536。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69,500元
    系爭車輛年108(西元2019年)5月出廠(本院卷第29頁)
    事故發生日111年7月25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9,500×0.369=25,64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9,500-25,646=43,854
第2年折舊值        43,854×0.369=16,18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3,854-16,182=27,672
第3年折舊值        27,672×0.369=10,21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7,672-10,211=17,461
第4年折舊值        17,461×0.369×(3/12)=1,61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7,461-1,611=1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