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宜再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周一鳴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8,2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附表:
㈠原判決:
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之金額1,742,515元及112年7月29日至本件起訴前1日(113年4月8日)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0,804元。
㈡再審之訴:
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之金額72,515元及112年7月29日至本件起訴前1日(113年4月8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526元。
㈢(1,742,515元+60,804元)-(72,515元+2,526元)=1,728,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