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宜司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方啟文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相對人戶籍所在地為福建省金門縣,此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有管轄權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