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侯向遠
被 告 黃翊嘉(原名黃明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8,071元,及其中3萬6,755元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