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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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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13 年度宜小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1號
原      告  法吉歐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榛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被      告  林建旭  
            奕鳴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佩汝  

訴訟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
            李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2,423元,及被告林建旭自112年11月8日起、被告奕鳴國際有限公司自112年11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1/5即500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2萬2,423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㈠、原告主張被告林建旭(下以姓名稱之)於112年10月6日20時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為送貨至原告社區住戶章珈毓住家,欲通行進入原告社區地下停車場,竟疏未注意住戶章珈毓指揮,未於車道自動關閉之出入口鐵捲門(下稱系爭鐵捲門)開啟時間內儘速駛進通過,致系爭車輛撞擊系爭鐵捲門,造成系爭鐵捲門受損,原告因修繕系爭鐵捲門支出4萬425元;又林建旭係受僱於被告奕鳴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奕鳴公司),且係在執行職務中,則奕鳴公司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名宏企業社估價單、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系爭鐵捲門受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5至47頁、第107頁)。而為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萬25元。
㈡、被告抗辯住戶章珈毓指引過程中僅以手勢要求系爭車輛緩步前進,並無任何明顯動作要求林建旭迅速通過系爭鐵捲門,且無說明系爭鐵捲門有開關閉時間限制,現場亦無讀秒設備,更無任何要求駕駛快數通過警語,且一般設有開閉時間限制之系爭鐵捲門均會加裝設防夾防壓感應器,故林建旭已盡相當之注意,對於系爭鐵捲門之損害並無故意或過失云云經查,被告奕鳴公司聲請傳喚證人即原告社區住戶章珈毓到庭證稱:「(問:在你請司機進入停車場前,是否有告知地下停車場鐵捲門開鎖的特性?)我沒有特別告知有倒數幾秒,但我一直指導他說ok可以進來,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他一直擔心高度,一直卡在門那邊,直到那個門下來時,他踩油門加速進去,我也有招手要他進來,我不知道他是否沒看到或沒聽到,反正他沒有理會我一直停留在鐵捲門下。」、「(問:你是否知道地下停車場開門秒數及高度限制?)倒數是36秒,高度是2米。」、「(問:你如何判斷司機車子的高度可以進入?) 我用眼睛看,他車子的高度目測約一米八。」、「(問:你有提到你有跟他招手進入及告知他上面所述提醒他的事情,當時你在何處?) 我在他右前方,他可以看得到我的地方。」、「(問:你站的位置看得到倒數的秒數嗎?)看不到。」、「(問:在鐵門開闔過程中,它是否以可自己重覆開啟?) 可以。且它有安全裝置,如果下來時有打到東西,它會彈回去。」、「(問:當時你看到鐵門落下去沒有重新開啟?) 我看到時他已經油門踩下去來不及了。」、「(問:你剛才說踩油門加速是何時?) 就是鐵捲門下來的時候。如果他沒動其實會沒有事,因為會彈回去」、「(問:鐵捲門下來時,他的車子通過到何程度?)中間,他原本停的位置就是卡在一半。」、「(問:你如何判斷司機知悉這個門下來?)(司機)應該是聽聲音或看照後鏡看到的。」、「(問:司機停在鐵捲門下方時你有無跟他說要快通過?)有。」、「(問: 如果他儘速通過是否不會撞到鐵捲門?) 是的。因為高度沒超過。」、「(問: 現場的鐵捲門上是否有警鳴及倒數裝置?)有」、「(問:所以你有跟司機講,第一次及第二次接觸時都有講通過的狀況嗎?)我沒有講儘速通過這四字,但是我有告訴他『ok』、『你的車子是可以進來的』。我也有給他提手勢示意他快進來。」等語(本院卷第190至192頁)。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㈢、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證人確有引導林建旭進入停車場,因林建旭擔心系爭鐵捲門高度不足系爭車輛通過,而於系爭鐵捲門往上開啟時未即時通過,反而躊躇不前停在鐵捲門下方,在發覺鐵捲門預設開啟時間過後開始下降時,未停在原處以待鐵捲門觸發遇止停止功能,再視情況安全通過,反而踩油門加速進入,終致撞擊系爭鐵捲門,造成系爭鐵捲門受損足認林建旭對系爭鐵捲門損壞之事,確有過失,且直接造成系爭鐵捲門損害。而林建旭為奕鳴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有上開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前開損害,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上開損害連帶賠償責任。
㈣、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系爭鐵捲門修繕費用4萬425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名宏企業社估價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動門設備及其他房屋附屬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原告社區業於110年3月30日建築完成(見本院卷第29頁),直至112年10月6日本件事故發生日止,已使用2年7月,則零件扣除折舊系爭鐵捲門必要修復費用為2萬2,423元(如附件計算式所示)超過部分則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為原告一部勝敗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為折舊計算依據,鐵捲門之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206。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40,425元
    事故發生日112年10月6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0,425×0.206=8,3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0,425-8,328=32,097
第2年折舊值        32,097×0.206=6,61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2,097-6,612=25,485
第3年折舊值        25,485×0.206×(7/12)=3,06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5,485-3,062=22,423
總折舊額1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