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1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6,91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