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炳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6,86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訂定並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2.7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應還本金金額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