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13 年度宜小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236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被      告  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怡臻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6月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