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宜司小調字第65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89元
,及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