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7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劉書瑋
郭祐嘉
被 告 温清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捌佰零貳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楊麗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