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欣怡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高羽慧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