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2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甫
黃資閔
被 告 高淑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3年度宜司小調字第131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即新臺幣參佰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被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12年6月27日11時30分許行經宜蘭市環市東路口及宜蘭縣宜蘭市七張路口處,因駕駛人駕車不慎,致原告所承保車體險由訴外人廖春菊所有之車輛受有損害,原告已依保險契約支付車體險保險金,並取得廖春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
惟原告所主張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6,984元,包含工資費用8,769元、塗裝費用6,485元、零件費用21,730元,其中零件費用應予折舊,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2,447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故原告得代位請求
上開毀損車輛之行為所得請求
回復原狀之
必要費用,應為27,701元(計算式:8,769元+12,447元+6,485=27,701)。
四、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
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
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
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無待當事人
抗辯(最高法院85年
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
參照)。
有關本件車禍事故過失比例部分,依據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於113年4月24日警蘭交字第1130011436號函檢送黃國嘉等3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所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照片可知,本件車禍事故之原因,除被告在多車道左轉彎,未先駛入內側車道,於直行專用車道左轉為肇事原因外;原告承保系爭車輛駕駛人即訴外人黃國嘉在行駛左轉彎專用車道,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之指示左轉彎而直行行駛;訴外人甲○○未與前車之間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行駛左轉彎專用車道,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號誌之指示左轉彎而直行行駛,均同為肇事原因。本院審酌三方車輛肇事情節及過失程度,認原告應就訴外人黃國嘉之過失,負30%之過失責任,甲○○及被告則共同負擔70%之過失責任。準此,依上開過失比例計算,原告就其上開損害,得請求被告及甲○○連帶賠償之金額為19,391元(計算式:27,701×70%=19,391,元以下四捨五入)。五、查
本件事故係因被告、訴外人甲○○之過失,共同造成系爭車輛車損之結果,其等對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自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已如前述。又訴外人甲○○已賠付原告12,328元,此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21、129頁),堪信屬實。則依民法第274條規定,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上開金額中,應扣減連帶
債務人甲○○已清償之12,328元,故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7,063元(計算式:19,391-12,328=7,063元)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無從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楊麗秋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每年折舊率為0.369,且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21,730元
系爭車輛111年(西元2022年)4月出廠(本院卷第15頁)
事故發生日112年6月27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1,730×0.369=8,01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730-8,018=13,712
第2年折舊值 13,712×0.369×(3/12)=1,26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712-1,265=12,447
總折舊額:9,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