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68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