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宜小字第393號
被 告 許芷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7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