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401號
原 告 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