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7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林欣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以112年度湖小字第1291號
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0元,及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