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陳天翔
被 告 李榮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8,827元,及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按
家庭生活費用,除
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
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003之1條明文規定。所謂家庭生活費用,係指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費、交通費及教育費用等均屬之。」有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202號判決意旨可供
參照。查訴外人即被告之配偶陳玉妹向訴外人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對被告
本件債權之讓與人)購買「東森數位-升學王」商品(下稱
系爭契約),係作為其等女兒教育之用,為被告所不爭執,則依諸
前揭說明,被告自應與陳玉妹,就系爭契約之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被告徒以未參與系爭契約之訂立亦未委託其配偶代為訂立
云云為辯,
非得免其連帶責任,所辯並不可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