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宜簡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韋均
林玉騰即濱海浴室
共 同
即 原 告 福岡一號溫泉飯店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3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448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3,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