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13 年度宜簡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63號
原      告  簡玉嬌 
被      告  陳雅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宜補字第268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