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宜簡調字第23號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林本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番婆之全體
繼承人間請求終止
地上權等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全體
適格被告之真實姓名及
住居所地址資料:
原告
起訴狀所列被告「林番婆之全體
繼承人」,未依法記載該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址,應查明補正。為查明
上開資料,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全體適格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如所查得之被告已死亡,含其等全體繼承人,並可遞予查詢再轉繼承人,均須含記事欄記載),製作
繼承系統表,提出已完整更、補正後之起訴狀(應含依更正後以全體
被告人數計之
繕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