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宜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與
被告葉家彤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99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