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宜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07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件(繕本可直接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