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宜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林秋薇 住宜蘭縣○○鎮○○街000號 訴訟
代理人 黃郁舜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下稱
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林含少之
繼承人
公同共有。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定之,
爰依稅籍證明書所示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