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宜補字第2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李忠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81元(含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4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