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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13 年度宜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佳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511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8月14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一、二、三,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一: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186,513元
2
利息
186,513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8月14日
7.83%
5,161.4元
3
違約金
186,513元
113年5月9日
113年8月14日
0.783%
392.11元
總計
192,067元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188,849元
2
利息
188,849元
113年4月7日
113年8月14日
7.73%
5,199.3元
3
違約金
188,849元
113年5月8日
113年8月14日
0.773%
395.95元
總計
194,444元
附表三:192,067元+194,444元=386,5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