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宜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廖志強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9,1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