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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14 年度宜司調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司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OO等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㈠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OO於強制執行前,將原由相對人甲OO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為第三人,故請求撤銷相對人甲OO與第三人間無償贈與行為,為此聲請調解。然經本院函詢相對人甲OO前投保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知相對人甲OO現於該公司並無有效保單,且相對人甲OO前於該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並無變更要保人之情,此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證,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與第三人間無償贈與行為,顯無調解必要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綜上所述,自應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