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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14 年度宜小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111號
原      告  美福港邊協天廟

法定代理人  李長安

被      告  林梓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2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