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13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光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