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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14 年度宜小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張雪莉  
被      告  劉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鳳小字第17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219元,及其中新臺幣86,098元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2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