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宜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起訴狀並
非記載正確之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
迄今未補正被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及
住居所,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