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22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葉家威
被 告 呂春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75元,及其中新臺幣6,408元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17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