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宜補字第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張暐鑫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次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10,8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