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宜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田宏偉
上列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與
被告田俊龍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