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宜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鄭吏幃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