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宜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與
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力仙、許力文、陳燕貞、陳崑生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