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宜補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羅安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