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宜補字第7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陳心傑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