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宜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吉立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即
反訴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蔣育修即南風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071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170,48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2,418,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