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宜小字第100號
原 告 張頌昌
被 告 吳勝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550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