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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15 年度宜小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宜小字第100號
原      告  張頌昌
被      告  吳勝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55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