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宜小字第1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輔 助 人 呂英雄
訴訟代理人 呂錦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呂錦聖之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
繼承人呂錦聖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雖辯稱沒有繼承任何遺產等語,然按
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是被告於「繼承遺產範圍」內,仍對原告負清償之責,原告主張為有理由。又依被告提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被
繼承人呂錦聖所留遺產為:「車牌號碼0000-00汽車1輛、存款5筆共新臺幣(下同)901元」,如被告提出之遺產範圍為真,被告只需要在繼承「車牌號碼0000-00汽車1輛、存款5筆共901元」之範圍內,對原告清償,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