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宜小字第2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育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5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