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宜簡字第1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被 告 富室家具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12,6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6,0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