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宜補字第1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雅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400元(計算式:73,538元+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58,830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9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111,032元=243,4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